第一條 揭露
資料之揭露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:
- (1)書面;
- (2)與其他項目一併交付;
- (3)接觸機密資料,例如接觸在資料庫內之機密資料;
- (4)口頭揭露或交予收受者觀看。
機密資料上必須標明其係揭露者之機密資料。若資料上無此標明或係以口頭揭露時,則揭露者於揭露時應指明該資料係屬機密資料。
第二條 保密義務
收受者同意:
- (1)應以與處理自己之機密資料相當之注意程度處理揭露者之機密資料,以免遭揭露、公開或散布;
- (2)僅得為原先揭露之目的或為了揭露者之利益而使用機密資料。
收受者得揭露資料予:
- (1)收受者有必要知悉之員工,及由下列法律實體所僱傭之員工,而該等員工有必要知悉機密資料:
- a. 由收受者所控制者。
- b. 控制收受者。
- c. 與收受者受相同之控制者。
所謂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半數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。
在揭露機密資料予上述人員時,收受者應先與該等人員簽訂書面合約,促其依本合約之規定處理有關之機密資料。
收受者得基於法律規定而揭露資料,惟收受者應儘速通知揭露者,俾使其有採取保護措施之合理機會。
第三條 保密期間
機密資料保密期間係自最初揭露日起算一年。
第四條 除外條款
收受者得揭露、公開、散布並使用下列之機密資料:
- (1)收受者於收受前已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;
- (2)由收受者獨立開發者;
- (3)由揭露者以外之來源取得且無保密義務者;
- (4)收受時已成為眾所週知者,或非因可歸責於收受者之事由而自收受後成為眾所周知者;
- (5)揭露者自行揭露予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者。
收受者之員工依本合約規定接觸揭露者之機密資料,因而殘留於該員工記憶中之觀念、構想與專門知識,收受者得應用於其業務行為中。
第五條 免責條款
揭露者對於所提供之機密資料不為任何保證。
對於因使用依本合約所揭露之機密資料而造成之任何損害,揭露者均不負賠償責任。
收受者不因本合約之簽訂或任何機密資料之揭露,而取得揭露者現在或其後所擁有或支配之商標、著作權或專利之授權。
第六條 一般事項
貴我雙方不因本合約之簽訂,而有揭露或收受機密資料之義務。
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,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、義務移轉予第三人,否則該移轉無效。
收受者得自由為下列行為,不因本合約之簽署而受拘束:
- (1)提供可能與揭露者之產品或服務有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予他人;
- (2)提供產品或服務予揭露者之競爭者;
- (3)自由指派其員工。
收受者必須遵守有關進出口之法令規定。
雙方僅得以書面修改本合約條款。
任一方均得以一個月之書面通知他方而終止本合約。惟本合約條款之效力,依其性質應延續至履行完畢者,不受前述終止之影響。此項約定並適用於雙方之繼受人。
雙方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律,並應據以解釋及執行雙方於本合約下之權利與義務。
本合約係雙方關於機密資料揭露之唯一合意,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一切溝通與協議。 貴我雙方於下方簽署後,即表示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條款。本合約一經簽署,任何以可靠方式(例如:影印或傳真)所製作之本合約複製本,與本合約之原本有同一效力。
■著作權維護
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,則經由客戶委託而製成、提供的所有物件,皆屬於客戶專有。此外,在執行業務之過程中,若出現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或創作時,則亦視為職務上所製作之著作物,著作權歸屬於客戶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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